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环罚字[2017]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行政处罚内容 | 青环罚字[201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秉雪2017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13号门车间内有袋装(吨袋)酸洗污泥堆放,包装袋上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2 |
决定机关 | 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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