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环罚字[2017]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青环罚字[2017]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秉雪2017年7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你公司13号门车间内堆放着袋装(吨袋)酸洗污泥,有部分污泥因包装袋破损而洒落地面,但该车间地面未采取防腐防渗措施且有开裂情形,车间内也没有设置废水导排渠及收集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22 |
决定机关 | 县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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