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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青公(消)行罚决字〔2017〕009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青田县温溪镇高岗工业区的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账号:3300169712705930600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青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9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2
    决定机关 青田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项秉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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