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青地税稽罚[2016]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瑞浦科技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我局于2016年6月21日至2016年9月14日对你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你公司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别购买礼品17133元、19600元、3830元赠送给客户,未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三年合计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112.60元,其中:2013年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426.60元,2014年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920元、2015年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766元。2、你公司在2015年11月,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7531.26元。3、你公司在2013—2015年,3年合计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生产用房”102384.48元,其中:2013年少申报缴纳8109.69元、2014年少申报缴纳43668.70元、2015年少申报缴纳50606.09元。4、你公司在2014年、2015年,2年合计少申报缴纳“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10380.99元,其中:2014年少申报缴纳5964.38元、2015年少申报缴纳4416.61元。二、处罚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056.30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9957.87元。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190.5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39204.6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青田县第三地税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公司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青田县地方税务局或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19 |
决定机关 | 青田县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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