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石城工商新处〔2016〕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当事人汲建波以“石河子市泽远通讯店”为店名,在位于石河子市13小区西环路爱家超市A-12号门面从事经营活动。2016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石河子市13小区西环路进行检查时发现,“石河子市泽远通讯店”店牌下方的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显示着“iphone授权经销商”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对于“iphone授权经销商”,无法提供相关授权证书及其证明,为了促销,自行制作了电子显示屏广告,无广告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7-21 |
决定机关 | 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石河子市泽远通讯店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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