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市监处〔202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检查组建议对宁波中基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从轻处罚:对宁波中基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98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0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黄文铰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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