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市监处〔202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检查组建议对宁波中基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从轻处罚:对宁波中基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98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文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