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鞍山市诚邦运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31131****2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11刑初520号 |
案号 | (2019)辽0111执2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9 |
发布日期 | 2019-03-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宝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心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泽丰、许德华、杨景贵、刘素梅医疗费五千九百九十九元六角一分,赔偿李丹东医疗费二千二百二十九元六角七分,财产损失两千元,赔偿金静医疗费八百元零九角九分,赔偿冀静医疗费九百六十九元七角二分。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中心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泽丰、许德华、杨景贵、刘素梅经济损失十万七千七百五十二元二角五分,赔偿李丹东经济损失八百四十一元九角二分,赔偿金静经济损失八百零八元零三角七分,赔偿冀静经济损失五百九十七元四角六分。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鞍山市诚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唐宝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泽丰、许德华、杨景贵、刘素梅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十九万七千二百二十七元二角四分。赔偿李丹东经济损失四万七千五百一十六元三角五分,赔偿金静经济损失一万两千零一十一元零六分,赔偿冀静经济损失一万一千五百一十五元一角七分,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它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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