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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康盛风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福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68309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612民初6097号
    案号 (2017)苏0612执1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苏州康盛风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8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前述款项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该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不服判决的数额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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