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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耀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88446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仲裁字第1228号
    案号 (2015)深中法执字第02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8
    发布日期 2016-10-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 基于上述意见,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人民币2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3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4日止为人民币6,113,333.33元;以本金人民币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3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申请人请求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1847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申请人已预交,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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