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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晋江德尔惠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15638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京04民初117号
    案号 (2018)京04执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2
    发布日期 2019-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明炉、丁明坤、丁思河、丁思泳、丁诗雅、丁诗诗、柯秀传、福建晋江德尔惠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2 717 390元及利息(以本金89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日起至2012年3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本金12 717 39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本金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以回购原告北京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第三人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6.43%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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