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奉市监处〔2020〕52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改正。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涉案未经检验的2台叉车;二、罚款30000元的。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6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毛建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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