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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拜城县天源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永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92659****18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新2926民初1410号判决书
    案号 (2017)新2926执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城县天源环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拜城县天源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48000元; 三、原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对其在被告拜城县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所施工的一座未完工的水封房进行修缮。如逾期维修,则由被告拜城县天源环保有限公司进行修缮,修缮费用由原告湖南有色金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2元,减半收取8951元,由被告拜城县天源环保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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