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邯郸市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叶聪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739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冀0491执2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18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邯郸市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丛台区艳国农副产品门市货款99058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6元,减半收取计6853元,由被告邯郸市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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