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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邯郸市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聪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739451-4
    执行依据文号 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冀0491执2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8
    发布日期 2018-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邯郸市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丛台区艳国农副产品门市货款99058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6元,减半收取计6853元,由被告邯郸市宝岛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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