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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静市监案处字〔2017〕第0602017109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有国务院制定。”之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依法实施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20
    决定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周晓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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