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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9837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7757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2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2019年12月30日前,被告池州市大恒生化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支付诉讼费3804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万元;2020年1月30日前、2月28日前、3月30日前、4月30日前、5月30日前,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6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7月30日前,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10万元;2020年8月30日前、9月30日前、10月30日前,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3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12月30日前,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40万元;2021年1月30日前、2月28日前、3月30日4前、4月30日前,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50万元;2021年5月30日前、6月30日前、7月30日前、8月30日前,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60万元;2021年9月30日前、10月30日前、11月30日前,每月偿还贷款本金不低于70万元;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二、如果被告池州市大恒生化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任一笔款项,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被告潘俊杰、方陆平、潘羡霞、池州市贵池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罚息以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6089元,减半收取3804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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