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振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170271****7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02民初4229号 |
案号 | (2020)皖1702执15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池州市远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浦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5月23日欠息为82169.0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正、乔亚宏、甘卫国、江桔、章月红、吴路萍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秋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425元,由被告池州市远景混凝土有限公司、王正、乔亚宏、甘卫国、江桔、章月红、吴路萍、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542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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