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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70271****70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702民初274号
    案号 (2019)皖1702执19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19-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池州天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借款本金4886634.36元及利息(含罚息。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的利息为158715.56元,从2017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7.612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江龙、张红英、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齐烨南以其与江龙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有胜以其与张红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如被告池州天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对被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用于质押的73.5万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7117元,由被告池州天源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江龙、齐烨南、张红英、江有胜、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47117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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