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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5****37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2)皖0311民初262号
    案号 (2022)皖0311执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2
    发布日期 2022-05-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史保勇200000元定金;二、驳回原告史保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0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史保勇负担1000元,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5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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