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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5****37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11民初3490号
    案号 (2022)皖0311执7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1
    发布日期 2022-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秀云与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1日签订的《银河湾商业使用权转让协议》于2021年11月6日解除;二、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秀云返还商铺使用权转让费85000元及占有转让费期间的利息(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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