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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5****37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311民初2775号
    案号 (2022)皖0311执4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日期 2022-03-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曹老集银河湾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21年8月28日解除;二、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2333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计832元,由原告合肥百大集团蚌埠合家福百大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2元,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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