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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30005****37X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11民初1628号
    案号 (2021)皖0311执2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守举借款本息2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9日开始,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28日为54万元);二、被告裘培成对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守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10元,减半收取计15205元,由原告陈守举负担1245元,被告蚌埠银河置业有限公司、裘培成负担13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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