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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保监罚[201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保险法》第139条,决定对你公司承诺向团体保险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合同规定以外其他利益的问题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保险法》第147条,决定对你公司财务数据不真实问题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9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航意险及其替代产品内控管理薄弱问题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警告、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517),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0-06-01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