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6)洪知侵纠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被控侵权产品与ZL20111456256.X的专利文献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ZL20111456256.X专利权利要求中1和8中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ZL20111456256.X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有上述行为均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所以被请求人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一种气体传输装置及其安装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11456256.X)的专利权侵犯。 |
行政处罚内容 | 请求人徐仁春就其“一种气体传输装置及其安装方法”专利(专利号:201110456256.X)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16年8月25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组成合议组。被控侵权产品与ZL20111456256.X的专利文献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了ZL20111456256.X专利权利要求中1和8中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ZL20111456256.X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有上述行为均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所以被请求人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一种气体传输装置及其安装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11456256.X)的专利权侵犯。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本局做出如下处理决定:对请求人的处理请求不予以支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09-21 |
决定机关 | 南昌市知识产权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铁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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