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68116****100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2民初12679号 |
| 案号 | (2022)皖0102执257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2-04-18 |
| 发布日期 | 2022-05-0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23266.77元,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支付至账户为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合肥自贸试验区支行,卡号为12288001040003320的账户中);二、案件受理费4702元,减半收取2351元,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若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需另外支付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2日起以尚欠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所还款项优先冲抵本金),且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合肥市林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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