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德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孝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0279****5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民终8204号 |
案号 | (2018)苏0111执18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7 |
发布日期 | 2018-06-1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秋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欠息944.4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9月30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扣减6163.88元); 四、变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1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如陈秋良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申请以拍卖、变卖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新华四村46幢503室的房屋所得价款在6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408元,由陈秋良、朱卫、火力、江苏御廷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乔士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御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京德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捷、陈秋宇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8元,南京市浦口区正阳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704元,江苏御廷汽车有限公司、南京乔士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御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捷、陈秋宇共同负担14704元。 本判决为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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