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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州卫健医罚决【202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黔西南爱尔眼科医院未按规定填写患者病历资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4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9
    决定机关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卫生
    法定代表人 胡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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