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云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4671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枣民二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枣执字第0026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5 |
发布日期 | 2015-12-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贷款本金39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9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8.736%计算); 二、被告山东鲁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云、丁伟群对被告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本金3900万元及利息的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滕州支行对上述判决第一项至第二项实现债权的总和,不得超过第一项债权即贷款本金3900万元及利息的范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80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共计241800元,由被告山东鲁化天诚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鲁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李云、丁伟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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