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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花雨间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MA****NM8N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27693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26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4
    发布日期 2021-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广州红船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花雨间投资有限公司就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842号之13栋自编101房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二、被告广东花雨间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红船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水电费832679元。三、被告广东花雨间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红船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水电费产生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以90675.51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以90387.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8日起计算、以90007.92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8日起计算、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8日起计算、以95402.12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8日起计算、以95402.12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1日起计算、以95402.12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8日起计算、以95402.12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一期的违约金以当期欠费本金为限)。四、被告广东花雨间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红船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驳回原告广州红船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36元,由被告广东花雨间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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