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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利德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922905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3民初29923号
    案号 (2021)粤0303执164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11-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0215615213】。一、被告深圳市梅州大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所欠借款本金4,120,000元,以及利息、复利合计14,532,295.49元(本项利息、复利均计至2019年6月20日);并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计付利息、复利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利息的计算基数为所欠借款本金,复利的计算基数为所欠利息合计数);二、被告深圳市利德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梅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所负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向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梅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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