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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00107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3118号
    案号 (2019)粤03执42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4
    发布日期 2020-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国信臻利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之间的债券合同于2018年7月31日解除; 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以及截止2018年7月31日的债券利息4797085元; 三、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4.75%向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清偿之日止(其中以5000万元债券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算,以198.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算,以198.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算); 四、驳回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58.5元,由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6000元,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素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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