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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17〕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一、永安财险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七十四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永安财险罚款21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蒋明警告并罚款7万元。 二、永安财险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安财险罚款35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蒋明警告并罚款7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2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