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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保监罚〔2009〕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永安产险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限制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6个月(现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只准卖出,不准买入)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金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09-08-19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张东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