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银保监保罚决字〔2018〕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永安财险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2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顾勇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上官宗科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 永安财险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永安财险罚款3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陶光强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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