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油一城兴隆超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1103MA****HY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03民初98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6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19-05-2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盘锦油一城兴隆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辽宁振兴生态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人民币225,753.6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起止时间及计息基数: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70,195.90元为基数;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14,480.27元为基数;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7,578.55元为基数;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3,498.88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6.00元,减半收取计2,343.00元,由被告盘锦油一城兴隆超市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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