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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府)行罚决字[2020]0338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23日上午08时30分许,府山派出所民警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陶家埭村的浙江绍兴东灵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05月19日至今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丙酮试剂的数量、流向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绍兴东灵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府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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