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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惠亿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伟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79285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湛仲字第773号
    案号 (2016)粤08执1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4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湛江惠亿粮油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赤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到2016年7月7日前未偿还利息为281918.72元,2016年7月8日起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至偿清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吴川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深圳盈泓伟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伟华、黄小红、李小玲对被执行人湛江惠亿粮油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执行人吴川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须承担案件仲裁费79586元及本案执行费80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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