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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盐城龙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荣龙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1456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亭商初字第00156号
    案号 (2016)苏0902执4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8
    发布日期 2016-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盐城龙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号牌为苏J90P07的小型汽车返还给原告张毅,并向其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计算的租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680元,由被告盐城龙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本院将依法报请该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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