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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高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33777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淮商初字第01279号
    案号 (2016)苏0804执17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1
    发布日期 2016-12-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2%计算,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已偿还利息342908.93元予以扣除); 二、被告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5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计算;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上浮50%计算;已偿还利息322634.72元予以扣除); 三、被告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计算;2015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955%上浮50%计算;已偿还利息469462.51元予以扣除); 四、准予对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海北路19号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6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准予对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淮安市淮海北路1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4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800元,由被告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淮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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