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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市监罚〔2020〕080907Z7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7日依法到东莞市寮步镇金兴路525号中惠松湖城的东莞市宸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投资的经营活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在现场,其员工现场提供营业执照以供检查。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十一补充协议中第四条第2项含有“乙方同意,无论出现何种面积差异情形,乙方仍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差异款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第四条第5项含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房价,该商品房价值由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及其对应单价决定;该商品房共有分推面积对该商品房价值及甲乙双方其他权益并无影响;只有在该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出现差异时,甲乙双方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甲乙双方特别确认,若该商品房共有分推面积出现差异时,无论大于或小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甲、乙双方同意不作任何面积差异退补处理,甲乙双方均不视为对方违约,亦不以任何形式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须按实测的共有分推面积并依《前期物业服务委托管理合?
    行政处罚内容 1.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及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处伍仟元(¥5000元)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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