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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镇建监罚字[2020]第2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建设单位涉宁波创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案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我局2020年7月21日对该案集体讨论的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壹仟肆佰元整的从轻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8
    决定机关 宁波市镇海区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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