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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先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510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822民初57号
    案号 (2017)赣0822执5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毛仔支付工资19200元(该款项应汇入吉水县人民法院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吉水支行营业部36001451019052500834-000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减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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