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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先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510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822民初1529号
    案号 (2017)赣0822执2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17-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被告刘先枚、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周金生借款1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已付利息5000元应予核减)。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7元,由被告刘先枚、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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