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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先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510059
    执行依据文号 调解书
    案号 (2017)赣0822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9
    发布日期 2017-08-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保证在2016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保证在2016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借款本金240元及利息。 三、如被告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本协议第二款履行还款24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原告就变价后所得价款上述2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刘先枚、赖桂梅对上述借款本金64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8410.5元,保全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共计30910.5元,由被告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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