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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先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8510059
    执行依据文号 判决书
    案号 (2017)赣0822执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07
    发布日期 2017-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货款41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0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元,由被告吉水县华伟阳光太阳能金属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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