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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市督局市监罚处〔2021〕321051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决定对当事人作:1、责令改正;2、罚款2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14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