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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08****18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182民初32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恢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0-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师宗清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给付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73万欧元了结所欠货款、库存货物损失、库存货物仓储费用、利息损失、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买卖合同纠纷;二、被告广东汉能薄膜发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师宗清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上述债务,并同意由法院直接扣3划至法院账户,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付给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按扣划当日人民币兑换欧元的汇率核算73万欧元);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库存货物由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四、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师宗清源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再无其他争议,同时被告广东汉能新能源发电投资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66256元,减半收取计331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28元,由原告金海新源电气江苏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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