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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兴市监稽处字[2020]5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罚人民币壹仟零壹拾柒元五角整(1017.5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8
    决定机关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