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为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852370-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皖民四终字第00125号 |
案号 | (2016)皖8601执恢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发布日期 | 2016-08-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三、四、五、六项。即:沈志国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责任书》无效;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沈志国各项工程保证金共计106万元,并自2008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金鸣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合肥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聂正其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驳回沈志国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志国工程款1321590.25元,并自2008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金鸣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志国工程款1578695元,并自2008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金鸣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950.16元,由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970.10元,沈志国负担15980.06元。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