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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9****58XC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21民初3895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日期 2021-06-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以及2020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逾期利息(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8.16%计算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8.16%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刘广晶、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对被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广晶、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9920元(已由原告代缴),由被告南通江苏恒鼎机床有限公司、刘广晶、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7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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