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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9****58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621民初7458号
    案号 (2020)苏0621执17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7
    发布日期 2020-08-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贷款代偿款443334.8元。二、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贷款垫款利息损失(以14233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以44333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2%计算)。三、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名下抵押动产(详见3206201900509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南通上富机械刀片有限公司、马小冬、高远飞、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江苏久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姜德锋对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以及贷款垫款利息损失(以14233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以443334.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177%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上富机械刀片有限公司、马小冬、高远飞、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江苏久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姜德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追偿。8五、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南通上富机械刀片有限公司名下抵押动产(详见3206201900509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在上述第四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50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被告江苏全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南通上富机械刀片有限公司、马小冬、高远飞、江苏久日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俞圣平、江苏久重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姜德锋连带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户:3205016471360000031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50元(开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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